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衢商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与郑厚冬、李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厚冬,李小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厚冬。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诉讼代表人:沈萍。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厚冬、李小燕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郑厚冬、李小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厚冬、李小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