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执字第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芜湖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李锁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李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04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鲁港镇龙华村,组织机构代码73497275-7。法定代表人:周凤武,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平,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97号4幢2单元301室,公民身份证号340204196010282614,系该公司业务员。被执行人:李锁,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永太行政村马湾自然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741012785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李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锁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李锁应收工程款八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静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