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杜增田与包必选、曾鸿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增田,包必选,曾鸿宋,朱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478号原告杜增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银芬。被告包必选。被告曾鸿宋。被告朱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增田与被告包必选、曾鸿宋、朱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增田于2013年3月12日以被告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增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增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增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蕾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