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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陈梅与海口六龙观光巴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六龙巴士有限公司,陈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445号原告海南六龙巴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峰,该司法律顾问。被告陈梅。委托代理人潘兵,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六龙巴士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于2013年3月12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南六龙巴士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5元,由原告海南六龙巴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羊日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湘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