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15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西下河村西下河。被告尹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南新路口文明生活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亲子鉴定而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叶厚献审判员 娄 炳审判员 谢海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