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宛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15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西下河村西下河。被告尹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南新路口文明生活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亲子鉴定而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叶厚献审判员  娄 炳审判员  谢海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