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69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丙勇与张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勇,张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695-2号原告刘丙勇。被告张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695-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张超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后,被告张超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0520元,现被告申请对该车解除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张超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臧传英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