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谭某与陕西省户县某某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陕西省户县某某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431号申请执行人谭某,男,1960年4月16日生,汉族,下岗职工。被执行人陕西省户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谭某依据生效的(2012)西民三终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7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省户县某某公司履行了案件款27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西民三终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