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克罗曼建材有限公司与威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克罗曼建材有限公司,威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053号原告石家庄克罗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开发区八方村油厂路。法定代表人刘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威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开发区世纪大街北环三号。法定代表人李三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克罗曼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威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克罗曼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威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石家庄克罗曼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克罗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7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克罗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439.5元。审 判 长 孟正军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代理审判员 李 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