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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娟诉郭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郭瑞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085号原告:王娟,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郭瑞,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娟诉被告郭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利于2013年3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娟负担。审 判 长  张雪杰审 判 员  程效中人民陪审员  路中民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