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马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建军申请执行杨小文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杨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马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1970年10月31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杨小文,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马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2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杨小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小文按照(2012)马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在2012年8月3日前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杨小文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小文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立审判员 肖凌峰审判员 王月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