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惠州市誉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誉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3-3-15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3月13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3月12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8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3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3号原告惠州市誉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福田镇联合竹筏埔村。法定代表人张志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长庚,系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惠州市环城西二路67号。法定代表人卓万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誉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誉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誉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9元,减半收取290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少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