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延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延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原告延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延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后,被告与原告的父母相处不融洽,双方也常为琐事吵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延某某1由原告自行抚养;家中坐南朝北门房归原告所有,为选举所借的外债400000元由原告自行偿还。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2012年7月,自己为看孩子被原告的弟弟追打。2012年10月,原告离家,在外居住。期间,��告偶尔回家,最后一次离家时间为2012年12月25日。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现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同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延某某1,现随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2009年,原、被告在自己的宅院内修建座北朝南门房三间。此外原告因竞选村干部向银行及朋友借有外债。2012年夏季,被告因探望孩子与原告的家人发生冲突。现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后于庭审之中,被告表示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应认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12年夏季以来,双方虽有矛盾,尚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原告应以家庭为重,不应坚持离婚诉讼。被告应妥善处理因探视孩子与原告家���产生的纠纷,与原告共建和睦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延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 磊审判员 朱建海审判员 罗亚齐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答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