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从亚与梁兆江,罗吉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从亚,梁兆江,罗杏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14号原告王从亚,男,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31。委托代理人郭鲁,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丽青,被告梁兆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1X。被告罗杏间,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44。原告王从亚诉被告梁兆江、罗杏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蕾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凯燕、李文标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从亚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兆江、罗杏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9月15日,被告梁兆江向原告借款75000元,并立下借条。此后,经原告多次追偿,被告梁兆江至今仍未归还。经了解:被告罗杏间与梁兆江系夫妻关系,且梁兆江向原告的借款发生于梁兆江与罗杏间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借款应为梁兆江、罗杏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清偿。为此,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付借款75000元给原告,并自起诉立案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欠款金额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梁兆江、罗杏间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梁兆江、罗吉间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双方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原件予以核对,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与本案相关的事实,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0年9月15日被告梁兆江向原告王从亚借款,并出具借条“今收到王从亚(¥75000.00元)现金(柒万伍仟元正)特此据!”。被告梁兆江、罗杏间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1月28日结婚。涉案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共75000元,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向原告借款75000元、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及是否为共同债务。关于被告是否向原告借款75000元的问题。原告王从亚提供了借条证明该借款,被告梁兆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但该借条有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被告梁兆江向原告王从亚借款7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利息的问题。双方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原告起诉立案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75000元本金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被告梁兆江应自2012年9月13日起向原告王从亚支付本金75000元的逾期利息,该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关于被告罗杏间的还款责任问题。两被告于2008年1月28日登记结婚,该债务产生于被告梁兆江与罗杏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为被告梁兆江的个人债务,因此,本案案涉借款及利息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梁兆江、罗杏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从亚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被告梁兆江、罗杏间负担(原告王从亚已全额预交,被告梁兆江、罗杏间应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蕾人民陪审员 陈凯燕人民陪审员 李文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玉桃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当事人信息:原告:王从亚。联系地址: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大杨镇胡桥行政村邵庄32。联系电话:联系人:委托代理人郭鲁,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1390284****委托代理人杨丽青,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0757-83387455、0757-83382004被告:梁兆江。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先锋村桥头涌街三巷15号。联系电话:1392317****。被告:罗杏间。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先锋村桥头涌街三巷15号。联系电话:1533830****。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