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潼民初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冯党恩诉被告杨宏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党恩,杨宏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1248号原告冯党恩,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西大街组。被告杨宏哲,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姜寨南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党恩诉被告杨宏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党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冯党恩负担。审判长 王 薇审判员 张天宏审判员 龙 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