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巧与被执行人邱某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巧,邱某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巧,女。被执行人邱某联,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巧与被执行人邱某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邱某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某联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按容县人民法院(2011)容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3月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邱某联罚款3000元,并于同日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邱某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新圩镇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811元,本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容县人民法院(2011)容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黄冰武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子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