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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金德与张付轩、刘现存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德,张付轩,刘现存,李海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张金德,农民。被告张付轩,农民。被告刘现存,农民。被告李海英,农民。原告张金德诉被告张付轩、刘现存、李海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付轩、刘现存、李海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德诉称:2011年被告张付轩、刘现存、李海英在曹县苏集镇搞开发建设,三被告让我在他们的工地上收料、记账。一年共欠我工资款15000元,到年底三被告没有给我钱,他们于2011年12月10日向我出具了欠我工资款15000元的书面证明,经多次找三被告催要,他们均不愿支付,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支付给我工资款15000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付轩未答辩。被告刘现存未答辩。被告李海英未答辩。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张付轩、刘现存、李海英在曹县苏集镇搞开发建设,2011年2月通过被告张付轩介绍,原告张金德到三被告的工地工作,原告主要负责在三被告工地上收料、记账。一年共欠原告工资款15000元,到年底三被告没有将工资款支付给原告。被告张付轩、刘现存、李海于2011年12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原告工资款15000元的书面欠具,三被告分别在欠款借据上签上各自的名字并摁手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付轩、刘现存、李海英未予支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记录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付轩、刘现存、李海英共同在曹县苏集镇搞开发建设时,欠原告张金德工资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被告张付轩、刘现存、李海英应当共同支付给张金德工资款15000元,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张付轩、刘现存、李海英支付给原告张金德工资款15000元;二、被告张付轩、刘现存、李海英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张付轩、刘现存、李海英、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在履行时增付175元给原告。若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德民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