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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希明、付彦龙与张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明,付彦龙,张玉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580号原告王希明,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原告付彦龙,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被告张玉民,男,50岁,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明、付彦龙与被告张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希明、付彦龙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明、付彦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双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义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