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法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曹中平与李建明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中平,李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法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曹中平,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建明,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受理申请人曹中平依据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建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曹中平要求被申请人李建明给付赔偿款2000元。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李建明给付曹中平赔偿款2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洋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50元,由曹中平承担。审判员 汤书雄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