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潘玉华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聊城市利元置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聊城市利元置业有限公司,赵学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潘玉华,女,汉族,居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柳泉花园C区33号楼。被告聊城市利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路与光岳路交汇口南。被告赵学涛,男,汉族,汉族,聊城市利元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2日在本院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桂霞于2013年5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桂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桂霞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桂霞承担。审判长 孙 锐审判员 费瑞栋审判员 潘丽英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