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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计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明杰,孙玉虎,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计明杰,男,200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理人计家奇,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付家粹,系原告之母。被执行人孙玉虎,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韩兵,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计明杰与被执行人孙玉虎、韩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玉虎、韩兵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玉虎系合肥市关井小学教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玉虎工资款39800元(含诉讼费900元、执行费4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计振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