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昌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爱国与刘静福所有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国,刘静福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孙爱国。被告刘静福。本院受理原告孙爱国与被告刘静福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