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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浙江锦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浙江锦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悦琼。委托代理人吴桂江。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华。委托代理人王显峰。委托代理人徐昌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锦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浙江锦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锦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爱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