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5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郭园,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北海市海城区垌尾新区一巷*号,现在押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庭执行的被执行人郭园盗窃罚金刑一案,本庭已于2013年3月12日将本案(2012)海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罚金3000元划转至国库,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海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黄辉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