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樊皓与孙兴伟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皓,孙兴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633号原告:樊皓,男。被告:孙兴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皓诉被告孙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皓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孙兴伟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XX村XX栋XXX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樊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兴伟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XX村XX栋XXX室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