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交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谭召卿诉被告张令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召卿,张令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鹿交民初字第21号原告谭召卿,男,汉族,1953年9月21日生,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汲喜增,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令志,男,汉族,49岁,住淮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迎宾大道汇林凤凰城***楼。负责人刘玉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燕飞,该公司员工。原告谭召卿诉被告张令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召卿的委托代理人汲喜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燕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令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15日,豫PJE1**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鹿邑县赵村乡七里杨路口处时,与相对行驶的谭召卿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该车司机驾车逃逸。经鹿邑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豫PJE1**号轻型普通货车负全部责任。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因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且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张令志未答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合理损失;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鹿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豫PJE1**号轻型普通货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3、原告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历、住院收费票据,证明住院治疗40天,花去医疗费101246.50元。周口仙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后期治疗费评估报告,证明原告的伤情构成一处五级、两处九级和三处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需8901.6元;鉴定费票据1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对上述四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交通费票据1400元,其中“120”票9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请求酌情认定该费用。经审查,本院对交通费酌情认定1100元。报案记录一份,证明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对本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9月15日19时30分,豫PJE1**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鹿邑县赵村乡七里杨路口处时,与相对行驶的谭召卿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该车司机驾车逃逸。原告谭召卿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花去医疗费101246.50元,其伤情经周口仙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一处五级、两处九级和三处十级伤残及后期治疗费需8901.6元。该事故经鹿邑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豫PJE1**号轻型普通货车负全部责任。另查明:原告谭召卿生于1953年9月21日,系农业家庭户口。肇事车辆豫PJE1**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被告方应对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其精神慰抚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谭召卿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101246.50元;2、护理费,参照2011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每年的标准,护理费为40×6604.03/365=723.73元;3、误工费,参照2011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每年的标准,截止定残前一日,误工费为103×6604.03/365=1863.6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每天30元的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0×30=1200元;5、营养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营养费按照每天2-10元的标准,营养费按照每天6元计算为240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的伤情构成一处五级、两处九级和三处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6604.03×20×65%=85852.39元;7、后期治疗费8901.60元;8、鉴定费1000元;9、交通费1100元;10、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232127.82元。因原告诉讼请求为12万元,超出请求部分,视为放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谭召卿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110000元,合计1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谭召卿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110000元,合计120000元,该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张令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革审 判 员 荆武成人民陪审员 厉 慧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