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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林诗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32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地址:。法定代表人:靳彦民,行长。委托代理人:彭健苗、徐倩,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诗铬,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阳江市市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诉被告林诗铬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清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