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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会华诉被告河北省磁县东城营供销社、河北省磁县东城营供销社南左良门市部、李长海为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会华,河北省磁县东城营供销合作社,河北省磁县东城营供销合作社南左良门市部,李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9号原告姚会华,农民。被告河北省磁县东城营供销合作社。地址:磁县花官营乡东城营村法定代表人:李振江,该社主任被告河北省磁县东城营供销合作社南左良门市部。地址:磁县花官营乡南左良村法定代表人:龚建军,该社负责人被告李长海,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姚会华诉被告河北省磁县东城营供销社、河北省磁县东城营供销社南左良门市部、李长海为民间借贷一案,原告姚会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应减半收取为650��,由原告姚会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纪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