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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南水中学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南水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仕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曾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南水中学,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8月13日对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南水中学作出的珠国土港罚字(2012)14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3月12日申请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以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其执行珠国土港罚字(2012)14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伏 峰审 判 员  桂春玲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潇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