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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永执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78)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战所,李佳佳,朱力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永执字第408-2号申请执行人李战所,又名李占锁,男,生于1968年12月7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佳佳,又名李阳阳,男,生于1991年3月11日,汉族,农民,系李战所之子。被执行人朱力博,又名朱利波,男,生于1972年2月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战所、李佳佳与被执行人朱力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4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李战所、李佳佳领取执行款5,500元,并表示自愿承担执行费用,同意与被执行人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00)永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记民审 判 员  豆永周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