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刑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王亮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亮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789号罪犯王亮,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22号判决,以被告人王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1054.62元(已缴纳1000元)。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3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1054.62元不变(已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琳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