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继涛诉蛟河市新农街道永丰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涛,蛟河市新农街道永丰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刘继涛,男,46岁。被告蛟河市新农街道永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蛟河市新农街道永丰村。法定代表人张树君,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忠柏,男,6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涛与被告蛟河市新农街道永丰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继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原告刘继涛负担。审判员 张长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