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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范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389号原告范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李秀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曲伟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