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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吴亚琴、王志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吴亚琴,王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张晓,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敏,该员工。被执行人:吴亚琴。被执行人:王志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亚琴、王志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亚琴名下浙B车辆已由本院扣押,但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283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