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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成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曲秀艳与李进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秀艳,李进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成民初字第9号原告曲秀艳。被告李进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吉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