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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丁森璋与钱文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森璋,钱文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08号原告:丁森璋,农民。被告:钱文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森璋诉被告钱文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森璋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鲁文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