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丽娟与田红军、刘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娟,田红军,刘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970号原告赵丽娟,个体户。被告田红军,农民。被告刘淑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娟与被告田红军、刘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娟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25元,由原告赵丽娟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月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