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丽娟与田红军、刘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娟,田红军,刘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970号原告赵丽娟,个体户。被告田红军,农民。被告刘淑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娟与被告田红军、刘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娟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25元,由原告赵丽娟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月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