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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373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于2013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军独任审判,书记员肖连江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连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