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373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于2013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军独任审判,书记员肖连江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连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