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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韩丽竹与张文阁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竹,张文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680号原告韩丽竹,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文阁,女,1965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竹诉被告张文阁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丽竹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丽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丽竹承担。审判员  马书广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