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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翠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宝杰诉被告刘久新、王桂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杰,刘久新,王桂芬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翠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郭宝杰,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刘久新,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王桂芬,女,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郭宝杰诉被告刘久新、王桂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宝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00元,由原告郭宝杰负担。代理代理审判员  刘雨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何广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