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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滕俊燕与张洪肖、张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俊燕,张洪肖,张淑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295号原告滕俊燕,女,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张洪肖,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淑雷,女,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俊燕与被告张洪肖、被告张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俊燕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俊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滕俊燕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