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滕俊燕与张洪肖、张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俊燕,张洪肖,张淑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295号原告滕俊燕,女,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张洪肖,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淑雷,女,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俊燕与被告张洪肖、被告张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俊燕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俊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滕俊燕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