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龙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品荣与周高雄、徐林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品荣,周高雄,徐林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龙商初字第145号原告:王品荣。委托代理人:周光荣。被告:周高雄。被告:徐林茂。原告王品荣与被告周高雄、徐林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吴孝森于2012年3月26日、2012年10月30日两次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品荣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品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9元,减半收取415元,由王品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孝森二〇一三年三月一十二日代书 记员 孙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