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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朝护、董元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朝护,董元安,董步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32号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立明。委托代理人:胡荣誉。被告:董朝护。被告:董元安。被告:董步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董朝护、董元安、董步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倪东方()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