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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陈静与李铁山、赵子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李铁山,赵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陈静,农民。被告李铁山,农民。被告赵子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诉被告李铁山、赵子龙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于2013年3月10日以庭下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静负担。审判员  伍清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