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陈静与李铁山、赵子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李铁山,赵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陈静,农民。被告李铁山,农民。被告赵子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诉被告李铁山、赵子龙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于2013年3月10日以庭下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静负担。审判员 伍清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