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二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徐尚强与吴根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尚强,吴根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贵民二初字第00100号原告:徐尚强,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字号:池州市徐家木业经营部),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现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吴根祥,男,1966年3月20日出��,住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徐尚强与被告吴根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佳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尚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根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尚强诉称:被告因装潢华邦阳光城4号楼604室的需要,从原告处购买地板,总货款18133元,扣除被告预付定金1000元和已支付货款5000元,尚欠12000元货款有被告出具欠条。此后经原告多方催要,但所欠货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000元以及从2012年9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吴根祥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装潢房屋的需要,从原告处购买地板,总货款18133元,扣除被告���付的定金1000元和已支付的5000元,尚欠原告12000元。2012年9月11日,被告就上述欠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徐家地板款壹万贰仟元正”。欠条中未约定付款时间。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致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欠条、原告当庭陈述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吴根祥在原告处购买地板拖欠货款属实,有欠条佐证。因欠条中未约定付款时间,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欠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根祥未到庭应诉答辩,放弃了对原告诉讼主张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根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尚强货款12000元。二、驳回原告徐尚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吴根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