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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舒燕与闫启友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舒燕;闫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672号原告:舒燕,女。被告:闫启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燕诉被告闫启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燕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闫启友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金安佳苑XX栋XXX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舒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闫启友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金安佳苑XX栋XXX室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