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华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程月鸿与程月社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月鸿,程月社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华民初字第15号原告:程月鸿。委托代理人:汪跃群。被告:程月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月鸿与被告程月社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月鸿于2013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程月鸿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月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程月社负担。审判员 王爱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清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