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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华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程月鸿与程月社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月鸿,程月社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华民初字第15号原告:程月鸿。委托代理人:汪跃群。被告:程月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月鸿与被告程月社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月鸿于2013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程月鸿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月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程月社负担。审判员  王爱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清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