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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651号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朝阳,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何法,南充市嘉陵区金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朝阳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婚姻案件,原告陈某某虽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其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的规定,应当视为原告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宋范杨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