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赵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许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赵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许某,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武邑县。被告张某,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二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金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