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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赵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许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赵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许某,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武邑县。被告张某,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二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金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