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东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内黄县兴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许希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兴业建材有限公司,许希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东民初字第37号原告内黄县兴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被告许希堂,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兴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希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1日以被告已将贷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黄县兴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