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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61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4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2001)户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388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70元、执行费380元。执行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户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轩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钊 来自